黑龙江省构建起全方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体系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1条,已于7月13日开始执行。
《办法》明确,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办法》的出台,将为黑龙江省构建起全方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体系。
《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办法》明确把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另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
而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提供虚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的;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等行为之一的,则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办法》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另外,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办法》还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若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而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有违规行为将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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