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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监管首涉网购

2014-10-10 16:57

  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目前很多不法商家利用法律漏洞赚黑心钱并伤害消费者权益,针对这块食品安全出现的法律监管空白问题,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其中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 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以及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行赔

  为了弥补这一监管空白,此次“送审稿”首次对网络卖家与网络平台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规定,对于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在网购食品安全被一再质疑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消费者对平台的信赖,京东、天猫等知名电商平台均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资质审核标准。阿里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入驻平台的商家在经过实名认证之后,还需根据申请店铺的类型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供平台审核。

  除了网购食品安全,“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皮革奶”等名词也时时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对于屡罚屡犯的违规添加剂,“送审稿”中不仅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还将此前罚款上限取消,变为罚款下线。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添加物,发生如“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的违法行为,除了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将处以最高30倍的巨额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消费者获赔最低千元起

  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送审稿》还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设计及制作也会担责任

  《送审稿》中提出,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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