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姓氏拼音纠纷案胜诉
本刊记者/盛学友 6月8日,端午节放假前一天,四川省执业律师单瑞峰收到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诉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航)姓名权纠纷一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川航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单瑞峰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单瑞峰其他诉求。
2015年8月23日,单瑞峰乘坐航班号为3U8771成都至嘉峪关的航班时,川航为其办理的登机牌名字拼音一栏为“DAN RUI FENG”。2015年9月19日,单瑞峰乘坐川航航班号为3U8887成都至北京的航班时,川航为其办理的登机牌上名字拼音一栏也为“DAN RUI FENG”。单瑞峰的名字的拼音为SHAN RUI FENG。
单瑞峰认为,川航的上述做法侵犯了其姓名权,自己的姓氏拼音屡被错误标注,给他带来了源于宗亲血缘层面上的精神痛苦。
在众多宗亲族人的支持下,单瑞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姓名权,以期“唤醒人们尊重并敬仰中国传统文化”。
2015年10月23日,单瑞峰以川航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川航诉至成都市双流区法院。11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本刊2015年12月上半月期,以《全国首例姓氏拼音纠纷案:单姓律师叫板航空公司》为题做了报道。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单”为多音字,在用作姓氏时应拼写为“SHAN”,本案中,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登机牌中将原告姓名中的姓氏“单”姓拼写成“DAN”,其行为属错误使用原告的姓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登机牌的管理系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的系统服务,而非被告内部的系统,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内部系统中将“单”姓的拼音错误的“DAN”改成“SHAN”,双流区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被告错误拼写原告的姓氏,固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心理不适,但因登机牌为原告所持有,被告并未对此作扩大范围的使用,对原告的心理不适感影响较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双流区法院也没有予以支持。
被告错误使用原告的姓氏存在过错,应当赔礼道歉,但双流区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原告的过错、损害的影响和后果,认为被告向原告道歉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较为妥当。
为此,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